为推进化妆品标签数字化监管,提升行业合规水平,国家药监局联合海关总署启动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试点期限自2026年2月1日起,为期3年,覆盖北京、上海、浙江、山东、广东、重庆六地,天津海关同步落实试点监管要求。电子标签作为化妆品标签的组成部分,直接影响进口化妆品通关及市场合规,本文为进口商梳理适配要点,助力顺利对接试点政策。

一、试点核心政策要求
本次试点明确,电子标签是通过电子化存储机制存储的中文标签内容及对应二维码,需具备便捷扫码识读功能,与实体标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进口化妆品(含牙膏)进口商作为境内责任主体,需确保电子标签符合《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要求》,完成系统搭建、标签标注及备案上传,未按要求适配的产品将无法顺利通关入市。
二、进口商适配扫码与标签标注核心要点
1. 系统适配:可自行搭建或委托第三方建设电子标签系统,需具备信息录入、二维码生成、防篡改、备份恢复等功能,确保数据真实可追溯;若使用第三方系统,需签署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2. 二维码标注规范:二维码需印制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显著位置,尺寸不小于9mm×9mm,下方需醒目标注“化妆品电子标签”字样,确保印制清晰、粘贴牢固,便于扫码识读[6]。
3. 信息展示要求:扫码后需直接展示完整中文标签信息,无弹窗干扰,核心内容需与备案信息一致;可通过二级链接展示防伪、追溯内容,但需明确标注非电子标签信息。
4. 实体标签留存:电子标签不替代全部实体标签,需在包装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备案人信息、净含量、使用期限等核心内容,儿童化妆品需标注专属标志。
5. 备案上传:产品上市前,需在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上传电子标签相关数据及包装图片,信息变更需提前更新上传。
三、风险提示
进口商需确认自身是否符合试点主体要求,提前与境外品牌方、技术机构对接,避免因系统不合规、标签标注错误影响通关;电子标签信息需与备案、实体标签一致,违规将面临海关查验不合格、市场监管处罚。天津海关提醒,试点期间将加强电子标签合规查验,进口商需建立自查机制,确保全流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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